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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的7份行政处罚决定文书显示:鞍钢股份有限公司鞍钢炼铁总厂对关闭阀门作业环节作业标准及要求执行不到位,致使阀门关闭不严,造成事故隐患,对外包运维项目安全管理不到位,对外包单位从业人员资格能力、作业过程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鞍山市应急管理局决定对鞍钢股份有限公司鞍钢炼铁总厂罚款1050000元。
其中:项士平,男,中共党员,时任鞍钢金结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未认真落实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对铁路分公司大量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关键岗位、操作员工岗位操作技能和安全培训教育流于形式等问题失管。未能有效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鞍钢集团纪委监委给予党纪政务处理处分,建议鞍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李雪峰,男,中共党员,时任鞍钢金结公司副经理,分管生产运行、科技质量等工作。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职责,对铁路分公司大量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关键岗位、操作员工岗位操作技能和安全培训教育流于形式等问题失管。未能有效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鞍钢集团纪委监委给予党纪政务处理处分,建议鞍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王永宏,男,中共党员,鞍钢金结公司铁路分公司经理,负责铁路分公司全面工作。对铁路分公司大量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关键岗位、操作员工岗位操作技能和安全培训教育流于形式等问题失管。未能有效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鞍钢集团纪委监委给予党纪政务处理处分,建议鞍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赵正洪,男,中共党员,时任鞍钢炼铁总厂厂长,负责全厂全面管理工作。所属单位在组织5号高炉热风炉停炉作业过程中,未能有效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外包运维项目安全管理不到位,对外包单位从业人员资格能力、作业过程等监管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建议鞍钢集团纪委监委给予党纪政务处理处分,建议鞍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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